出口退税问答专业指南

1. 出口退税退的是什么税呢?

答:出口退税退的是增值税和消费税。这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出口,提升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增值税是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中的增值部分征收的税。消费税是特定消费品(如烟、酒、化妆品等)征收的税。通过退还这些税款,出口企业可以降低成本,增强价格优势,增加外贸企业的竞争能力。

2. 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和“撤回”功能菜单在哪个位置?

答:新电子税局将“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合并为一个菜单入口,存在有效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的才可以做变更或者撤回。点击出口退(免)税备案时,系统将自动检索,存在有效备案信息的,右侧展示变更、撤回按钮,您可对备案信息进行变更或撤回操作。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3. 出口退(免)税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在办理备案后还能申报退(免)税吗?

答:2015年发布了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把退免税资格认定改为退免税备案,并规定出口企业只需要在第一次办理退税时申请退免税备案,也就是说可以先出口,什么时候申请退税在什么时候办理备案。
对于先出口再办理退税备案的,无法操作电子税务中的出口退税管理中的其他操作,因为只有备案的企业才能开通电子税务局的在线版申报。报关单或发票信息可能会不齐,需要申报出口信息查询表进行信息补发。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三)项

4. 出口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是否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撤销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后,才能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事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5. 出口企业变更退(免)税备案的,变更后可以申报变更前的退税业务吗?

答:不可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备案的,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三)项

6. 出口企业撤销出口退(免)税备案,是否需要结清出口退税款?

答:出口企业在撤销出口退(免)税备案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方可办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四)项

7. 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备案时,退税计算方式错误地勾选了“免税”,出口的货物还能享受退税吗?

答: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出口企业在首次申报退税时,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时发现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与其申报的退(免)税备案不符的,应当责令出口企业限期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对已申报的退(免)税,还应当退回出口企业,待变更结束后重新申报。也就是说,对于这种还未申报过出口退税的企业,如果发现其备案的退税办法有误的,可以变更后再进行申报。
但是,开始备案了免税的,变更后再申报变更前已经出口的业务时,审核系统对出口日期设置了比对,审核系统会默认这种在变更前已经出口的业务属于免税范围,不能申报退税,有不可跳过的疑点,提示“申报的报关单出口日期,企业适用免税政策”。
那么对这种备案时错误的做了免税备案的,已经出口的业务要想享受出口退税应如何处理呢?应该向税务机关申请让税务机关走依职权修改出口企业的退税办法,即直接在税务机关的审核系统中把出口企业的备案信息中的退税办法修改为免退(外贸企业)或免抵退(生产企业),这样操作后,已经出口的业务才可以正常申报退税。
依据:《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8. 出口退(免)税备案时企业类型如何选择?

答:企业类型主要分三大类,一类是生产企业,一类是外贸企业,一类是其他企业。
首先,生产企业指具有生产加工能力的出口企业,具体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它的业务模式通常为外购原材料,之后将原材料经过生产加工后形成的产品进行出口。这里系统中具体分“内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生产企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是国内生产企业的选内资生产、是外商投资的生产企业的选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外贸企业则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它的业务模式通常是直接购进货物并出口。
第三,其他企业:是办理水电气退税、购入国产研发设备等退税的选其他企业。
企业类型一定要正确填写,根据企业类型会带出企业的退税计算方法。
如果退税的企业类型申报错误,后期可以通过退(免)税备案变更申报进行企业类型的变更。根据规定,出口企业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依据:《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

9. 出口退税银行更换了,该如何办理变更?

答:出口退税账户变更可以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先变更“出口退税账户”标识,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就完成了。步骤如下:
(一)变更“出口退税账户”标识
(1)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或者直接搜索进入“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2)进入页面后,我们会看到所有的存款账户信息,如果是当前使用的退税账户,右上角会显示“出口退税”字样。
(3)选择需要变更的退税账户,点击“变更”,进入账户变更界面。
(4)在“一般退税账户标识”处选择“否”,点击提交。
(5)再选择准备变更为出口退税账户的目标账户,在“一般退税账户标识”处选择为“是”,点击提交即可。
温馨提醒:
如果是新的银行账户,需要在“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界面,点击【新增账户】
跳转至新增账户界面后,填写银行账户信息,填写完后点击【提交】。点击提交按钮后弹出提示框,展示所采集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确定】,就完成了新增账户的采集。
(二)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1)从首页依次点击进入,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或者搜索进入“出口退(免)税备案”。
(2)进入页面后,点击【退税开户银行】,系统会展示已勾选【一般退税账户】标识的银行账户,选择相应账户,点击【变更】就完成退税账户的变更啦。
(3)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电子税务局会自动更新退税账户信息。
注意:如果出口企业办理了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出口退税银行账户是不允许随意修改或删除的。

10.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需要做出口退(免)税备案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不需要申请出口退(免)备案,但是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申报填报权限名单维护,才能在增值税申报时填写出口退税相关栏次。
依据:《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

11. 申请办理进出口权需要什么条件呢?

答:在2019年3月1日前,原政策商贸函(2007)122号规定,企业的非法人机构无法作为独立主体获得并享有外贸权,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才可以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取得进出口权,自然人、分公司等非法人主体无法取得进出口权。理论上对于个体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可以办理进出口权,但应结合各地商务局的要求操作。
2019年2月份商务部发布了商贸函(2019)72号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并在备案后向海关、税务局、外汇局办理开展对外贸易的有关手续,即自2019年3月1日起分公司也可以申请进出口权了。海关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分公司可以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取得报关权。根据汇发(2019)28号,自2019年10月25日起,分支机构可以办理外汇收支名录登记。
自2019年12月1日起注册在自由贸易实验区的企业,做进出口业务的无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自贸区企业自带进出口权资质。自2022年12月3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改,删除了第九条,即企业无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即可自动获得进出口权。
依据: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商贸函(2019)72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12. 出口的货物,要想享受退税需要什么条件呢?

答:出口退税是退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货物(指实际离境的货物)要想申请出口退税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报关;
(2)离境;
(3)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
(4)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特殊业务除外);
(5)收回外汇货款。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的规定,非重点监控的三类企业可以先不需要收汇即可退税,对于符合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1所列的10种不能收回货款的情况即符合视同收汇情况的,提供证明资料可以视同收汇。重点监控的三类企业则必须符合上述5个条件才可以。
另外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2018年5月1日之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必须单证资料齐全信息齐全才可以办理。另外能退消费税的货物,必须取得消费税缴款书或分割单才可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的规定,出口退税申报和收汇及不能收汇申报不再限定期限,即什么时候收齐单据并信息齐了就可以办理退税。
依据:《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13.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可以申报退税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不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因为出口退税政策中退还的税款是纳税人出口业务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或未抵减完的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政策,没有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业务不能够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的是增值税免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

14. 出口收入允许跨年确认吗?

答:出口收入的确认并无特殊性,符合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条件就要确认,如果出口当年并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次年才符合,跨年确认收入是没有问题的。否则是不允许的,在税务检查中主要涉及的是企业所得税问题。
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

15. 企业信息更改了,海关需要变更吗?电子口岸IC卡要更改吗?

答:企业信息更改,不同的情况,处理方式不同。
(1)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更了,需要进行海关备案变更,IC卡无需变更。企业股权变更了,一般都是不用变更的。
(2)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法人, 这三个信息有变更的时候,IC卡才需要变更,其他信息变更的话,IC卡可以不用变更的。

16. 什么是出口应征税货物?

答:出口应征税货物是指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出口环节使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常见的主要为“两高一资”货物,即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货物,如钢材、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部分塑料及制品等(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等货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九条和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17. 怎样查询货物是否属于出口应征税货物?

答: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出口文库查询】。如显示退税率为0,说明该商品已取消出口退税,可能是出口免税不退税货物或者是出口应征税货物。
进一步双击打开“商品码详情”弹窗,查看“特殊商品标识”,如“特殊商品标识”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的,则该商品为出口应征税货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九条和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18. 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是什么?

答:增值税计税方法有两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项

19. 出口应征税货物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答: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八条第(一)项第3款

20. 出口企业与外商签署的是电子购销合同,请问这样符合备案单证的规定吗?

答:符合。 电子购销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按照规定,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

21. 出口企业的备案单证资料保存期是多久?

答:除另有规定外,出口企业的备案单证资料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

22. 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报出口退税?

答:税务部门提供了三种免费出口退税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三种申报渠道分别是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用其中一种申报渠道,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相关事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六条

23. 如果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资料,会有什么后果?

答: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会导致企业不能申请出口退免税,强制改为视同内销征税。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企业分类管理评级,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一)项

24. 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除报关单等凭证外,还需留存什么单证?

答:按照规定,除出口退(免)申报凭证外,企业还应妥善留存出口业务相关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相关单据等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具体来说,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妥善留存相关备案单证,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备案单证保存期为5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

25. 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具体都有哪些呢?

答:作为单证备案中的一部分,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主要有以下八种:
(1)海运提单;
(2)航空运单:航空主运单和航空分运单;
(3)铁路运单四、货物承运单据;
(4)货物承运单据;
(5)邮政收据;
(6)国内运输单据;
(7)国际运输单据;
(8)其他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6. 备案单证里的国内运输发票开具有什么要求?

答:出口企业的国内运输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适用税率必须不能为“0”或者免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国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27. 出口企业和货代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货代公司能不能开出有税点的发票呢?

答:货代公司本自身没有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扮演着“中间人”的角色。货代公司A与出口企业B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合同,以出口企业B名义与运输公司C实际承运人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货代公司A向出口企业B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6%的增值税发票。运输公司C向货代B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适用税率为9%。所以,货代公司是可以给出口企业开具适用的国内运输发票。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1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第一大点销售服务中(一)交通运输服务。

28. 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应该有税率还是免税?

答:税务机关要求出口企业的报关费发票应该是有税率的而不应该是免税的。代理报关费属于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而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规定,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适用税率 6% ,因此代理报关服务适用税率 6%,不适用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报关公司开出来的3%或者1%税率的发票也是可以的。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1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第一大点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中规定。

29. 备案单证不齐的出口业务如何处理?

答:按照现行的退税政策要求,出口企业必须及时进行单证备案。按照政策要求,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所以,当出口企业无法按相关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时,是适用于免税政策,不能申请出口退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第五条第(八)项

30. 出口企业日常经营中如何防范出口货物备案单证违法?

答:合规的单证备案重点查看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单证与单证之间相关内容要相符,购货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购货合同、出口合同、报关单、发货单、海运提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要一致。
(2)所有的备案单证资料必须真实,与原始单证资料一致,切忌擅自修改、涂改、伪造单证等。
(3)备案单证是纳税人证明业务真实性的重要证据,所有单证资料与业务情况要相符。业务情况、取得的发票、支付的款项之间要一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31. 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出口退税申请吗?

答: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自行选择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或征税政策。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是可以选择放弃出口退税申请的。但是要注意,出口业务不做出口退税申请后,必须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予以处理,而不能认为出口业务不做退税申请了,就可以放置在那里不做任何处理,这是不可以的。
如果企业确定要放弃出口退税申请,需要填报《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申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办理了备案手续后,次日起36个月内的出口业务都只能适用于增值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不能申报出口退税了。因此,出口企业要权衡利弊后,谨慎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二条

32. 出口退(免)税管理中,收汇材料具体指什么?

答: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委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33. 适用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的出口货物有哪些?

答:适用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的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但不包括视同出口货物(经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除外)、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34. 出口退(免)税收汇有时间规定吗?

答: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并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的,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出口退(免)税申报期相关规定:
(1)生产企业:是指货物报关出口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2)外贸企业:是指货物报关出口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35. 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能申请出口退税吗?

答: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不能申请出口退税。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

36. 出口货物无法收汇,但已经申请出口退税和收到退税款,应该怎样处理呢?

答:已经申报完出口退税,结果发现无法收汇时,我们应该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符合视同收汇情形,可以正常申报出口退税。
第二种情形,不符合视同收汇情形,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这种情形下,是不能适用退(免)税政策,只能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依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及其修订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37. 出口企业第三方付汇的情况是否会影响出口退税申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五条规定: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我们可以理解为原则上外汇管理局对于外汇管理方面秉行的原则为 “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如果是非合同方付的外汇我们可以例为其他原因视同收汇,需要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
相关佐证材料我们可以归纳为:三方协议约定第三方付款;第三方与合同方的关系,委托付汇信息等,具体以税局要求为准。
如果没有相关的佐证资料或者合理解释第三方付汇原由,那么很大可能银行不给收汇或者结汇,税务机关也无法承认属于视同收汇要求,从而导致收汇不齐不符合退税要求。反之,没有相关出口依据的收汇也会引起外汇管理局及税局的关注。银行也会监管。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

38. 四类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是否需要报送收汇资料?

答: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还没有收汇的情况下,不能申请出口退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

39. 报关数据出现错误如何处理?

答:发现报关数据错误,可以向海关申请改单。如果海关批准改单那就是最简单的方法。一般改单修正的项目不能超过三项,如超出就要申请删单重报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五条

40. 以前年度出口收入没有确认和申报该怎样处理?

答:以前年度的出口收入如果在当时的年度没有进行收入确认,那么对应的增值税肯定没有申报。不管去年也好,以前年度也好,发现没有确认的出口收入,就要按照标准的方法,去更正对应年度的增值税申报表,同时更正对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如果有需要缴纳的税费,应该及时缴纳税费和相关的滞纳金等费用。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41. 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日期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截止日期之后的,能正常申报出口退(免)税吗?

答: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截止期限(2024年出口货物的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为2025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后的,按照规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出口合同等举证资料,即可视同收汇,就可以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情况应当在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前完成收汇。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

42. 出口企业当年未及时申报的出口退税次年还能申报办理吗?

答:出口的货物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收汇资料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二)项

43. 出口企业受各种情况影响无法收汇,但已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能否办理出口退税?

答:这种情况是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的。 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按照规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正常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

44. 如何区分出口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还是“免退”税办法?

答:具备产能的生产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不具备产能的外贸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退税办法。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45. 如何查询出口货物退税率?

答: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和出口日期,查询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
出口企业在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出口文库查询”模块,录入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即可查询出口日期对应的退税率。
如果退税率为0,还需要查看“特殊商品标识”。若“特殊商品标识”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特殊商品标识”为“免”,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46. 出口退税税率是0,是不是就是视同内销征税呢?

答:出口退税率是0,不一定就是视同内销征税。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换句话说就是本来就不退税的,至始至终就没有退税率,这类商品不属于“明确取消退免税”,因此对这类商品是执行免税政策。
只有对那些原来享受退税,后来由于调整产业结构等原因取消其退税的这类商品,需要按征税处理。对于退税率为0的商品,判断是免税还是征税,方法如下:
进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左上角有一个“搜索”按钮,点击进入,点“添加条件”,在属性里选择“海关商品码”,把要查询的商品编码输入后点确认查询出该商品信息,然后找到“特殊商品标识”字段,如果该字段显示“1”,则表明该商品征税,如果显示“2”则表明免税。
也可以直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方的“纳税服务”板块中的出口退税率查询里进行查询,查询出来后也会看到有个特殊商品标识,1为视同内销征税、2为出口免税不退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47. 出口不退税需要开具出口发票吗?

答:当出口企业发生的出口业务选择不退税时,即适用免税政策的情况,企业应当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过开具发票,出口企业可以合规地处理不退税的出口业务,确保收入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意的是:“税率”栏应选择“免税”。

48. 出口企业是不是一定要在电子税务局上开具出口发票?

答:出口企业在记账和办理出口退税时,是用自制发票还是增值税发票,需要视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比如有的地区就要求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而直接使用自制发票即可。
目前的出口发票分两种:一种是税控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者电子税务局中开具的数电增值税发票。另一种就是企业自制的发票了,又叫“Commercial Invoice”或“商业发票”。
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6号--第二条:出口发票可分为监制出口发票和自制出口发票。监制出口发票是指由各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监管的出口发票;自制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打印的出口发票。

49. 为什么出口发票要开FOB价?

答:出口发票要用FOB价对应的金额开,主要是因为,海关会定期把报关的数据传递给税局,传递的金额就是FOB金额。如果不是用FOB价确认收入,并且把这个数据填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里,那海关与税局系统数据比对的时候,就对不上了。如果说这两个金额偏差比较大,那税局是需要企业解释说明的。

50. 出口免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怎么算?

答:进项税额转出分三种情况去处理:
(1)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和进项发票可一一对应,直接转出对应的进项税即可。
(2)生产企业用于出口退税对应的进项发票的税额可以抵扣,但是如果是出口免税的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要做进项转出。
(3)如果生产企业既有出口免税,也有出口退税,还有内销的,无法分清进项的,那么我们就需要按照比例去做进项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51. 出口不能退税,能直接选择出口免税方式吗?

答:选择出口免税是有前提条件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出口发票;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因此无法满足出口免税备案要求的,需要视同内销征税处理。

52. 出口免税情形有哪些?

答:出口免税大概有两种情形:
(一)符合出口退税范围,无法收汇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中规定: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出口货物退税率为0的情形:
退税率为0包括两种情况,出口免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和出口征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实务中应注意区分:
(1)当查到退税率为0,看特殊商品标识为“免税”,该商品按免税处理,对应的进项税额要转入成本。
(2)当查到退税率为0,看特殊商品标识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该商品按视同内销征税处理即可。

53. 已申报的出口退税数据要转出口免税,应该怎么处理?

答:对于调整已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的会计算应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生产企业
对已申报免抵退税调整为免税的情况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当期免抵退税能足额冲减的情况。生产企业应在免税确定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
(2)当期免抵退税不足冲减的情况。对当期进行冲减免抵退税额不足冲减的部分,企业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针对当期不足冲减的,如下期还有业务发生,能产生免抵退税额的,不足抵扣部分会自动结转到下期参与免抵退税计算,自动抵减下期金额。
如出口企业后面不再有出口业务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免抵退税款。
生产企业退税改为免税的,其免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无法划分的,按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计算公式处理。
公式为: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全部销售额*当月免税销售额
(二)外贸企业
对外贸企业已申报免退税调整为免税的,按政策规定应在确定免税的次月增值税申报期内申报调整原申报数据,现也有两种处理情况:
当月同一申报批次,除应调整数据以外还有其他退税申报数据的,自动抵减本月应退税额。
当月没有其他退税申报数据,单独进行调整申报的,需单独补缴免退税金额。
因外贸企业出口对应的进项税额没有抵扣,所以纳税申报无需做进项转出,但是需在账务上做进项转出。

54. 出口退税采用的汇率如何确定呢?

答:出口退税,在做数据录入时需要用到汇率,该汇率以出口月份1号汇率为准,该汇率是人民银行发布的外汇牌价,由于人民银行只在工作日发布汇率。如果1号为非工作日的,需要往前找到离1号最近的汇率作为1号的汇率(银发2014年第188号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汇率中间价适用于该中间价发布后到下一个汇率中间价发布前)。对于有一些地区,则会直接采用第一个工作日汇率,如广东。
关于出口退税所适用的汇率,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增值税政策应该以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当月1号的汇率中间价,销售额发生指的是纳税义务时点达到的时候,即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或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纳税义务时点。但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应在出口月份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增值税销售额,因此,实务中对于出口货物劳务的退税所采用的汇率直接按出口月份当月1号的汇率。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5. 出口退税的汇率是用固定汇率还是浮动汇率呢?

答: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税总发201848号)的规定,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系统外币的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设定。折合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月第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因此,出口退税应采用出口月份第一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也可以使用当月1号的汇率,若1号为节假日的,应采用前一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银发2014188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汇率中间价适用于该中间价发布后到下一个汇率中间价发布前)。
依据:《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税总发[2018]4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56. 出口企业如何收取外汇货款?

答:企业的一般贸易出口收汇,外汇先进入银行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银行会通知企业结汇,结汇时需要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连同出口合同、发票、报关单等资料,一并提交银行。银行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对企业提供的单据进行核对,然后办理结汇手续,将外币收入结算成人民币划到公司指定的账户。
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登记有关账簿。 出口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57. 出口企业外币收汇、结汇的账务处理的区别有哪些?

答:外币收汇、结汇的账目处理的区别详细请参考以下内容:
(一)外汇如何收款
(1)联系你的开户行开外币账户;
(2)客户按照账号信息付款;
(3)银行通知入帐 (外汇申报)。
(二)账务处理
外汇入帐 (收到外汇) :(汇率用当天或当月固定汇率)
借: 银行存款—外币账户
贷 :应收帐款—国外客户
(三)结汇:
借: 银行存款 一人民币账户
贷: 银行存款一外币账户
财务费用一汇兑损益(两者之间的汇率差)
(四)汇率选择:
(1)收汇时:采用记账汇率
(2)结汇时:实时汇率折算
(3)期末调汇:当月最后1日的汇率中间价
期末调汇主要是为了修正外汇牌价差额,使账面按牌价记账的本位币更接近实际而采用的调账方式。
公式:需调整金额=各科目期末原币余额*期末外汇中间价-该科目本位币余额

58. 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及贸易, 在国内购买原材料直接出口可以享受免抵退政策吗?

答: 原材料属于非自产产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但流通型外贸企业在国内购买原材料(未以加工)出口可以退税。由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不同,申报的方式不一样,使用的申报系统也不一样,建议出口企业选择其中一种出口退税计算方法,即“免抵退”税或“免退”税方法,以便今后申报出口退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59. 小规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怎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手续?

答: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向海关部门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及时登陆“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并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60.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的,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应征收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61. 在出口二手用品、废料货物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要确认目的港是否允许进口此类货物,收货人是否办理好相关资质,是否可以清关,否则货到目的港收货人无法清关时,会产生大量的超期用箱费和堆存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

62. 跨境服务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吗?

答:跨境服务贸易可以适用出口免税,也可以适用增值税0税率应税服务。两者之间的差异在于出口免税是不可以退税的,但如果适用的是增值税0税率应税服务,它就可以申请退税了。
适用增值税0税率的主要包括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服务外包以及技术转让等这几大类,这些业务就可以享受到退税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63. 出口海外仓是跨境电商贸易的新模式,可以正常办理出口退税吗?

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海外仓模式出口退税的办理,只要达到出口退税前提条件,即出口适用退(免)税规定的货物已经报关离境且实现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就可以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依据:财税〔2013〕96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64.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有哪些分类?

答:根据海外仓库类型区分,主要有出口到:境外电商平台仓库模式、第三方海外仓模式、自建海外仓模式三种。
根据销售模式区分,海外仓出口大致可分为两类情形:
第一类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在出口货物时,即将货物销售给境外公司,并在货物抵达后存入指定海外仓,后续由境外公司在电商平台运营销售。该情形下,货物报关出口时,已经实现销售。
第二类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先将货物出口备货至海外仓库,再通过境外电商平台销售给境外消费者,该情形下,货物报关出口时,尚未实现销售。

65. 出口货物至海外仓库,但是部分货物很久都没有销售出去,可以申报退税吗?

答: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处于虽已报关离境,但未实现销售(即物权未发生转移)的环节时,尚不具备出口退税全部条件。待货物在境外电商平台实现销售后,即可根据实际销售的情况,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为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新业态发展,税务部门现优化退税管理模式,支持对此类情形下的海外仓出口货物,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可以选择一次性申报退税,也可以选择分批申报退税,即不用等某批货物完全实现销售后再申报退税,而是可以就已经实现销售的部分货物分批申报退税。

66. 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第一次办理出口退(免)税操作,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与其他出口企业并无区别,均可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办理。具体办理时同样涉及出口退(免)税备案、退税申报、备案单证管理、收汇管理等业务事项。

67. 出口给个人可以退税吗?

答:出口退税并不是只有企业才能享受的特权,只要确保出口业务的单证链是完整无缺的,出口给个人的货物一样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68. 出口的贸易方式EXW,能申请出口退税吗?

答:目前现行有效的出口退税政策都未禁止成交方式为EXW的不能退税,且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特殊成交方式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无需准备提(运)单。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只有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做备案单证时才需要准备国内运输发票、货代代理服务费发票、报关费发票等资料。EXW成交方式下,出口商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因此按规定不需要这些费用发票。但是实务中,为了验证EXW成交方式出口业务的真实性,有的税务机关会要求出口企业找客户要提单和费用发票等来证明其真实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条例》

69. 我国为出口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分几类?

答:主要分为三大类:①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②优惠原产地证书③专用原产地证书。
FE是②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的简称,他是可以在目的港优惠进口关税的,但要注意的是,FE必须要跟提单上面的船名航次和开航日期保持一致,否则在目的港就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70号令)

70. 货物运到保税区属于出口吗?

答:保税区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从国内运入保税区,在海关监管上通常被视同“出口”(即“境内关外”)。但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完成报关手续:企业需向海关申报出口,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视保税区类型而定)。
(2)实际进入保税区:货物需实际运入保税区并完成入区核验,而非仅停留在区外。
依据:《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71. 双清关是什么意思?

答:双清关是国际贸易和跨境物流中的常用术语,通常指货物在出口国和进口国均完成海关清关手续,并由物流服务商全程负责的一种服务模式。就是从出口国报关出口和负责进口国的进口报关。
双清 = 出口国清关(出口报关) + 进口国清关(进口报关)
双清关本质是一种“全包式”跨境物流服务,核心价值在于将复杂的跨国清关流程标准化,降低发货方的操作门槛。但企业需警惕低价陷阱,优先选择合规、透明的服务商,并根据货物特性(如品类、货值)选择“双清包税”或“双清不包税”模式,以平衡成本与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72. 发起报关委托为什么要开启自动确认和辅助查验?

答:开启自动确认功能后,报关行在每次报关时向企业发起的委托协议,无需企业手动登录系统逐票确认,系统将自动处理确认步骤,从而确保委托协议的即时生效。大大减少了操作环节和时间成本,提高了业务处理的效率,避免因手动确认不及时导致的报关延误。
勾选辅助查验是根据海关的新规定,凡是报关单证电子委托没有选择勾选“辅助查验”,都需要进行变更操作。如果不勾选辅助查验,如遇查验开柜时,需要发货人亲自到查验场签字,或者需要提供纸质委托书,这会耽误时间并且可能产生压车等费用,由发货人自行承担。为确保查验顺利:勾选辅助查验选项,意味着报关行在需要时可以代表企业进行查验相关的操作,确保查验过程顺利进行,避免因企业无法及时到场而影响货物的通关效率。

73. 通过保税区离境的货物怎样申报出口退(免)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74. 贸易术语(成交方式)填错会影响出口退税吗?

答:成交方式填写不正确会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出口货物的实际离岸价(FOB),如果报关单、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不同的成交方式,需要提供的单证备案资料不一样,如果填错成交方式,将会导致单证备案资料不完整,最终影响出口退税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75. 什么是出口退税的一般贸易(0110)方式?

答:一般贸易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方式,企业在国内采购或生产货物后出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

76. 出口商品如何确定HS海关编码?

答:HS海关编码是“协调系统编码”的缩写,是由世界关务组织(WCO)制定的一套商品分类系统,用于标识和分类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海关编码直接影响到退税率,精确地确定商品的海关编码方法有三种:
(1)企业自行研究。首先,要了解自己的商品的性质、特征以及用途。查看这个网站查询:HS编码查询 (hsbianma.com)逐一比对商品特性,找到最贴近的分类。
(2)咨询专业帮助。如果对HS编码不够了解,可以寻求专业的帮助,如报关公司或海关经纪人。
(3)向海关查询。实在分不清,也可以直接向中国海关咨询,询问关于商品分类和HS编码的问题。海关通常能够提供准确的指导,精准的确定适当的编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法定检验商品目录》

77. 进口商品要交哪些税?

答:进口商品在清关的时候,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以及特定商品可能涉及的进口消费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78. 出口商品的外包装上有哪些标志?

答:出口商品的外包装上一般需要包含以下几种标志:运输标志(唛头)、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品标志)、重量体积标志、安全标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79. 危险品出口需要哪些资料?

答:危险品出口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这份文件用于证明货物的包装符合安全标准。
(2)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这份声明需要由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以证明货物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3)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这份文件用于证明货物的包装性能符合国际运输的要求。
(4)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这份报告用于对危险品进行正确的分类和鉴别,以便于进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和运输。
(5)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这些文件用于向相关方提供关于危险品的安全信息和警示。
(6)英文版MSDS(物质安全数据表)。这份文件详细描述了货物的化学性质、安全操作措施以及应急处理方法,对于危险品运输尤为重要。
(7)危包证正本扫描件。这是证明产品符合危险品运输要求的文件。
(8)危险品包装技术说明书。这份文件详细说明了货物的包装方式、材料以及安全操作措施,需要提供中英文对照版本。
(9)船公司危险品申请表格。这是向船公司申请危险品运输的必备文件。
(10)报关资料。包括报关单、申报要素、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等,用于向海关申报。
(11)其他相关文件。如出口许可证或授权证明文件、商业发票、提单和装箱清单、货物保险证明文件、原产地证明等,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
此外,对于涉及转运的情况,还需要向船公司确认中转港是否有限制。在准备这些资料时,应确保所有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避免在出口过程中出现任何延误或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80. 危险货物分类:

答:危险品一共有九大类:
第1类——爆炸品。
第1.1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2类: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3类: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两种危险兼有,但没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4类: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5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但极不敏感的物质和物品。
第2类——气体: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
第2.1类:易燃气体。
第2.2类:不燃气体。
第2.3类:有毒气体(有毒气体如果是易燃的,则归入第2.1类)。
第3类——易燃液体。
第3.1类:低闪点类液体。即闭杯试验闪点低于一18℃的液体。
第3.2类:中闪点类液体,即闭杯试验闪点为一18~23℃但不包括23℃的液体。
第3.3类:高闪点类液体.即闭杯试验闪点为23~61℃但包括61℃的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或物质。
第4.1类:易燃固体。
第4.2类:易自燃物质。
第4.3类:潮湿时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物质(氧化剂)与有机过氧化物。
第5.1类:氧化物质(氧化剂)。
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有毒的(毒性的)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6.1类:有毒的(毒性的)物质。
第6.2类: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
依据:详情可参照《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6944-2024

81. 生产企业不提供信息,外贸公司可不可以自行申请产地证书?

答:生产企业不提供信息,外贸企业是不可以申请原产地证书的。
因为原产地证书的作用就是证明货物的原料、工艺来源于中国。如果不知道是谁生产的,也不知道用的什么原料,不清楚何种工艺,就判定是中国产的,这样就太不负责任了。所以,申请原产地证书,必须知道生产企业的信息,包括:
(1)公司名称、工厂地址、联系人。
(2)货物的海关编码、货物名称、规格、原料来源及成分比例,输往国家等等。
官方使用这些信息用来进行产品预审,所谓产品预审,就是审查以下货物的原料、工艺、增值部分是否符合某种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该不该发放原产地证书。一旦产品预审完成,意味着原料、工艺、增值部分都已经确定了,那么是否符合各类原产地资格,通过后台大量的计算就可以判断出来了。
后续再有其它公司出口这个货物,就可以不用预审了。

82. 什么是外贸商检?

答:外贸商检,全称国际贸易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 for 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由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或已交付的货物进行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外贸商检是国家设立或政府注册的独立机构,根据国际贸易合同、相关法规和标准,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和鉴定,以确保商品符合合同规定及进口国或出口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商检的目的在于通过第三方的检验证明,保障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商检也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产品质量、维护贸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83. 如何判断一个产品是否需要商检?

答:一个产品是否需要商检,主要由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进出口商品目录决定,和是否为危险品没有直接关系。
(1)货物 HS 海关编码监管条件是否显示为 B。(B 为需要商检)
(2)货物的品名以及 CAS 号是否在《2015 版危化品目录》里面,如果不确定一个产品是否需要商检,可以通过上海化工院或其他机构做分类鉴定来判断,上面会有标注,确认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里面,那么就需要商检。

84. 通关单和商检单有什么区别?

答:通关单和商检单它们在定义、签发机构、使用范围等方面有所区别。
(1)定义与功能:
通关单是海关放行货物的重要凭证,用于证明货物已经通过了海关的监管和检查,允许进出口。它通常由海关在审核相关单证和资料后签发,是货物进出口的必需文件之一。
商检单是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的证明文件,用于证明进出口商品符合相关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它是进出口商品通关的重要凭证之一,也是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2)签发机构:
通关单由海关签发,代表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放行。
商检单由商品检验机构签发,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或其下属的检验检疫局等,代表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的检验和监管。
(3)使用范围:
通关单只适用出口商品,是要法检(商检)商品的一种通行文件。
商检单不仅适用于进出口商品,内贸商品也可以进行商检。
此外,商检有效期与通关单有效期不一致。商检有效期一般为 30 天,而通关单有效期一般为 60 天。这些区别表明,虽然两者在进出口过程中都扮演重要角色,但它们的服务对象、签发机构以及有效期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管理办法》

85. 商检报关有哪些内容?

答:商检报关的详细流程有四方面:
(1)商检机构受理报验。首先由报验人填写 “出口检验申请书”,并提供有关的单证和资料,如外贸合同、信用证、厂检结果单正本等。商检机构在审查上述单证符合要求后,受理该批商品的报验。如发现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有关条款。
(2)抽样。由商检机构派员主持进行,根据不同的货物形态,采取随机取样方式抽取样品。报验人应提供存货地点情况,并配合商检人员做好抽样工作。
(3)检验。检验部门可以使用从感官到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各种技术手段,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验的形式有商检自验、共同检验、驻厂检验和产地检验。
(4)签发证书。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商品签发检验证书,或在 “出口货物报关单” 上加盖放行章。出口企业在取得检验证书或放行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报运出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86. 报关单上的境内货源地应该怎样填写?

答:境内货源地填写的时候,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有所不同:
(一)生产企业:直接填写企业所在地作为境内货源地。
(二)外贸企业:
(1)填写提供货物的境内供应商的所在地。
(2)如果涉及多个供应商,选择最主要的供应商所在地作为主要货源地,其他供应商的信息可以在备注栏中注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8 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87. 进口清关应该怎样做?

答:进口清关流程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准备阶段:进口商需要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商业发票、装箱单、进口许可证、提单等,并了解进口国的海关规定和税费标准。
(2)提交申请:货物到达进口国后,进口商需要向海关提交申请,包括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支付相应的税费和其他费用。
(3)海关审查:海关会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进口国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如果存在任何问题,海关可能会要求进口商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文件。
(4)货物查验:在海关审查通过后,进口商需要按照海关的要求进行货物的查验。这包括对货物的数量、品质、包装等进行检查,确保与申报一致。
(5)放行和交付:如果货物没有问题,海关会放行并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进口商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并完成货物的交付。
此外,进口清关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如动植物检验检疫、商检局开具的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简称:动卫检)查验联系凭条等。如果货物未能通关,则需要协助委托方与供方协商货物的处置与赔偿方案。以上是进口清关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具体操作时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进口国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制度》

88. 跨区迁移退税企业如何操作?

答:一般来说,企业如果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且属于跨省(市)迁移的,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税务机关将即时办结迁移手续:
(1)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
(2)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
(3)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
(4)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
(5)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发生跨区迁移时除了上述要求外,还要注意需要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的操作。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

89. 报关单位及相关资质备案项目有哪些?

答:报关单位和相关资质备案项目主要有三个方面:
(1)报关单位,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临时备案单位;
(2)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用于船舶吨税支付);
(3)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电商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B2B)、境外跨境电商企业的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场所运营人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53 号公布,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90.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备案,是否要分两次申请?

答:电子税务系统可以在一次申请中同时申请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备案,也可以同时申请跨境电商企业信息登记。不需要分成两次申请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53 号)

91. 哪些企业需要去银行办理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答: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以及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名录登记。(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 20 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 号)

92. 出口企业应该在什么时候办理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答: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资金收支前,要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 号)

93. 办理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答:登记备案分为两个流程:
(1)企业通过线上或线下模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填写完整、真实信息。
(2)银行根据企业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 “数字外管” 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并告知企业 “数字外管” 平台(企业端)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 号)

94. 企业变更名录信息怎样办理呢?

答: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邮箱地址请电话联系银行网点获取)
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办理信息变更的银行无需与办理新设名录登记的银行一致。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 号)

95. 出口企业常见的风险点有哪些?

答:出口企业常见的四个风险点,需要企业特别注意的:
(1)供货方涉嫌虚开
如果供货企业涉嫌虚开,在尚未查清时,出口企业的相关业务或将面临被暂缓,暂扣退税款和被要求提供担保的不利后果。
(2)假自营真代理
依据出口退税征管原则 —“谁出口,谁退税、谁负责”。在 “假自营、真代理” 业务中,因受托企业以自己名义报关出口、收取外汇、申报退税,就应当对出口退税承担责任。即除了补缴税款、面临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之外,还可能面临骗税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3)备案单证违法
税务机关对单证备案规定了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条款。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4)假出口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五条第(八)项

96. 企业日常经营中如何防范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避免收到虚开的增值是专用发票,可以从以下五个时间点去进行核查:
(一)自查自纠:若有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主观上存在故意),仍有自查自纠的机会。
(二)交易前:
(1)对供货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各种措施建立对交易方的风险评估和预警。
(2)主观上要有合规意识和防范意识:合规意识就是提高税法遵从度,不主动触及虚开红线。防范意识就是企业的负责人、财务人员、采购人员要在思想上提高对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意识,日常工作中注意规避风险。
(三)取得发票时:取得增值税发票时要进行严格和仔细的比对,比对相关信息是否一致,比如开票方和实际供货方是否一致。比如实际交易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是否和发票一致。
(四)付款时:确保发票流、资金流、物流三流一致,不涉及第三方。
(五)交易后:重视取得和保存整个交易过程的相关证据,保存相关资料,发票出现问题时,可以作为证明自己的证据,同时可以依法向供应商追究相关责任,比如合同、付款凭证、运输资料、出入库凭证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9 号)

97. 出口退税录入进货明细时,系统默认的退税率和法定征税率可以修改吗?

答:正常的业务,不需要修改,即按默认税率操作。例外情况:
(1)从小规模纳税人或从简易征收的纳税人购入货物出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该发票征收率为 3% 或 1%,或者出口二手汽车取得 0.5% 的专票,退税率则采用孰低原则,即当默认退税率低于发票税率 3% 或 1%、0,5% 时按默认退税率,当默认退税率高于发票税率 3% 或 1%、0.5% 时,则需要修改为 3% 或 1%、0.5%;
(2)外贸企业采购的供货商按简易征收出口的货物,退税率按 3% 或 1%、0.5%,以上两种情况下,税率及退税率都要进行手工调整;
(3)还有一种情况是遇到税率调整时,供货商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则在申报退税时,税率也应按发票显示的低的税率手工调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98. 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企业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二条第三项

99. 申报出口退税时,电子税务局系统提示 “发票无电子信息” 如何解决?

答:先排查以下问题:一是检查申报时录入的增值税发票号码是否正确。二是检查增值税发票的用途是否已勾选为用于出口退税。如以上情况均已排除,发票仍长时间没有信息,可以通过电子税局相关功能模块,申请查询相关发票信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100. 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如何判断属于代理出口?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代理出口,由委托出口企业履行纳税义务。
(1)出口企业与委托出口企业签订《代理出口协议》。
(2)委托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3)出口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其他形式不属于代理出口,出口企业应按自营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

101.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信息有误,可以申请作废该证明吗?

答:可以。 需要作废《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企业可根据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等方式提交作废申请或自行制作书面申请现场报送税务机关。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第四条

102.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完成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还需要再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吗?

答:不需要。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完成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先行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第六条

103. 什么是代办退税专用发票? 是否可以用来申报退税或抵扣增值税?

答: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只能作为外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不可以作为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的凭证或增值税扣税的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第六条

104. 什么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业务?

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简称外综服企业)代办退税,是指外综服企业在其所在地的主管退税机关,代国内生产企业集中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第一,外综服企业应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外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
第二,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生产企业已与外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外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6 号)附件 5

105. 外贸综合服务代办退税的应退税额如何计算?

答:外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金额”× 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 “金额” 栏次必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

106. 代理出口的情形下,纳税义务应由哪方承担?

答:对于代理出口的情形,委托企业应与代理企业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应按现行规定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和《委托出口证明》,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填写报关单。此类情形下,代理企业属于代理出口,由委托企业履行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款

107. “假自营真代理” 有什么风险啊?

答:“假自营真代理” 指的是通过代理公司出口,即委托出口,但为了退税和操作方便,委托方与代理方即签订了代理协议,又签订销售合同,伪造成是委托方把货物销售给代理方,代理方在自营出口的业务。假自营真代理是出口业务中明令禁止的,被发现以假自营真代理出口的,该业务要视同内销征税。
在 2017 年 11 月 1 日前,生产企业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如果符合国税公告 201413 号规定的,则可以采用假自营真代理模式。但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生产企业通过外综服企业出口的,可由外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即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的 FOB 金额开具货物专用发票给外综服企业,外综服企业为该生产企业代办退税。这不再是国税公告 201413 号所规定的 “假自营真代理” 而是直接变为代理出口并代办退税,国税公告 201413 号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期废止。
另外,对于有一些不能退税的企业,如小规模企业、采用简易征税的生产企业,由于这类企业出口不能退税,通过 “假自营真代理” 操作的话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 号)第二条

108. 出口企业有直接出口、转厂出口和内销业务,进口部分材料,但是我们不申请免抵退,那出口的收入是不是要视同内销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 号)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按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按征收率计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 号)

109. 出口企业采购材料的进项增值税是不是可退税?

答:直接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退税,转厂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财税〔2012〕39 号

110. “修理物品” 与 “成品退换” 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处理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有什么区别?

答:“修理物品” 是对物品进行修理,该物品的原产地不一定是你公司但出口的必定是原进口的那一批物品,贸易方式为 “修理物品” 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数据应录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成品退换” 是你公司生产出口的产品因规格或质量等问题不符合客户要求而被退回来的产品,你可以对退回的产品返修或另外更换一批符合客户要求的产品出口,该物品应属于你公司生产的产品但不一定是原退回来的那一批产品,成品退换只能作为出口收入的调整变更进行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 号)

111. 提交的出口退税申报业务数据有误,怎样撤回申报数据?

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如出口退税申报数据还未正式提交,贵公司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界面,直接点击撤销申报数据,回到明细数据中修改相应的数据,再重新生成新的申报数据;
(2)如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已正式申报,但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贵公司可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申报数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第三条

112. 哪些出口企业可以成为退税分类的一类企业?

答:根据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8 号的规定,退税分类为一类的企业按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适用各自的分类条件: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需要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填报《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
近 3 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必须是持续经营 3 年级以上的企业
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 60%,即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要大于上年度申报退税的应退税额即退税汇总表中第 18 栏累计数的 60%,这主要是为了出现骗税等情况时至少企业还有净资产作为抵押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或 B 级。一类企业对上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有严格要求,C 或 D 类的不能被评定为一类企业
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一类企业必须有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从运输、报关、出口收汇、单据制作及保存、进货发票、退税等各方面建立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各类风险。需要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向主管税局填报《内部风控体系内部建设情况报告》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近 3 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对于外贸企业必须是持续经营 5 年以上并进 3 年未发生骗税、虚开等违规行为
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 60%。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大于上年申报退税的 60%
持续经营 5 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必须持续经营 5 年以上,5 年内成立的外贸企业无法评定为一类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或 B 级。外贸企业要想评定为一类,上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必须是 AB 类
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外贸企业要想评定为一类企业,海关信用管理类别必须是高级认证企业,一般信用(现在叫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或失信企业不可能评定为一类。(注: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根据海关总署令第 251 号的规定,取消一般认证,原来的一般认证企业划入一般信用企业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 A 级。外贸企业要想评定为一类,外汇管理类别必须是 A 类,BC 类的不能评定为一类
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一类企业必须有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从运输、报关、出口收汇、单据制作及保存、进货发票、退税等各方面建立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各类风险。需要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向主管税局填报《内部风控体系内部建设情况报告》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近 3 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外综服务企业是 2013 年第一次提出的,是指为中小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提供服务的,未中小企业提供通关、物流、融资、退税等服务,实质上就是代理公司,只是提供的服务比较多。这类企业要想评定为一类,必须成立 3 年级以上并且没有发生虚开、骗税等行为的。
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 30%。由于外综企业很大一部分是以 “假自营” 方式为生产企业代理退税的,因此对净资产的要求只需要上年度净资产大于上年度申报退税的 30% 即可。
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 80%。外综服务企业为生产企业代理退税时,是 “假自营” 模式,并且再向税局申报退税时是以 “外贸综合服务” 业务方式申请退税的,那么外综企业要想评定为一类,其上年度代理退税的金额必须大于公司全部退税的 80%。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或 B 级。也必须是纳税信用等级 A 或 B 类。
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注: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根据海关总署令第 251 号的规定,取消一般认证)。
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 A 级。
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依据: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8 号

113. 三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是什么?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1)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 12 个月;
(2)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 C 级、M 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3)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4)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第五条第(一)项

114. 四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是什么?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1)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 D 级;
(2)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薄、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3)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4)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 2 年;
(5)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6)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7)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8)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 C 级;
(9)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第七条

115. 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修复后,能不能重新申请评定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

答:按照规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 “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规定限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第一条

116. 进项发票开具的是 13% 税率,但商品法定征税率 9%,那进项明细申报数据要手工更改,会不会影响退税呢?

答:这是不合规的发票,应退回重开。退税申报系统里的征税率是默认的,在录入进货明细时,录入商品代码回车后法定征税率自动按默认设置的税率显示,若认证发票为导入的,则需要手工修改为实际税率,同时注意退税率,若默认退税率高于 9%,则还需要修改为实际退税率。另外注意计税金额录入时直接按发票不含税金额录入,不得按 9% 税率再折算计税金额。
如货物 A 税率为 %,退税率为 9%,但取得发票显示的税率为 13%,不含税金额 10000。那么在录入退税申报系统时,税率默认 9%,金额录入 10000,退税为 900。若货物 B 税率为 13%,退税率 9%,但取得发票显示税率为 9%,不含税金额 10000,那么在录入退税申报系统时,税率默认 13%,不含税金额应录入 10000x(1+9%)/1.13=9646.02,退税率默认 9%,退税额 = 9646.02x9%=868.14。
例外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或实行简易征税的纳税人购买货物并取得 3% 的专票,在申请退税录入退税申报系统时直接按发票显示的 3% 作为征税率和退税率进行修改录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117. 出口退税什么是名义退税率和实际退税率呢?

答:从出口退税政策角度讲,实际退税率的叫法是没有的,这只是民间出口企业或税局为考量出口企业退税而编的叫法,实际上没啥意义。
名义退税率就是指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的法定退税率,即 13%、9%、6%,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取得开具的 3%、1%、或二手车出口取得 0.5% 征收率发票按发票显示的征收率作为退税率计算退税。
所谓的实际退税率,指的是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后收到的应退税额与出口货物销售额的比值,只是一些企业或税局来考量实际退税力度的一种比率。例如出口货物销售额 1000 万,退税率 10%,申报退税的应退税额 80 万,则实际退税率 = 80/1000=8%,没实际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118. 如何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不再向主管税局提供纸质报关单。出口企业可登陆电子口岸,到 “出口退税联网稽查系统” 模块中查询打印报关单退税联进行退税录入,或直接下载报关单信息导入退税申报系统中。查询打印时,2015 年 4 月 30 日之前出口的及进料加工非对口业务,选择 “报关单退税联” 查询打印或下载。2015 年 5 月 1 日后出口的业务,选择 “结关报关单” 查询打印或下载。启运港出口的,选择 “启运港退税报关单” 查询或打印。若为启运港退税的报关单,自 2018 年 4 月 10 日起报关出口的,也不再签发正本报关单,自行在电子口岸打印即可。也可以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到货物申报模块中打印新版报关单(单一窗口打印时必须用卡介质登录)。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 5 月 1 日之后出口的货物,申报退税时无需提供纸质报关单,税局凭报关电子数据核对。因此,申报退税不论是使用退税联还是单一窗口打印的非退税联都是可以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6 号)

119. 出口货物有哪几种模式?

答:出口货物有六种模式:自营出口、代理出口、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买单出口、离岸公司出口、外综服代办退税出口
(一)自营出口:指出口企业以自己名义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以自己公司名义报关出口,分为自理报关和委托报关。自理报关是出口企业自己直接向海关报关。委托报关是出口企业委托报关公司报关,报关公司以出口企业名义向海关报关。自营出口是出口企业收汇并申报退税。自营出口模式,不论如何报关,报关底单上的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都显示出口商自己。
(二)代理出口:指出口企业与客户洽谈完交易细节后,与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并由代理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出口时是以代理公司名义报关并收汇,代理公司向出口企业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出口企业即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退税。代理出口模式,报关单的境内发货人显示代理公司,生产销售单位显示委托方。
(三)假自营真代理:有两种模式,一是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外贸综合企业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收汇,生产企业把货物 “销售” 给外贸综合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请退税(该模式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不再允许操作)。二是委托一般性质的代理公司出口,但是为了操作方便,出口企业也把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出口并收汇和退税。第二种模式是退税政策禁止操作的,被发现的要视同内销征税处理。假自营模式,报关单的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都显示代理公司,即做成是代理公司购货再出口。
(四)买单出口:此为非法操作,即出口方花钱买来其他公司的盖章的空白 A4 纸和委托报关协议(无纸化报关后,直接改为使用对方公司名义报关),再以该公司名义制作单据打印在买来的纸上做成该公司的报关资料,找报关行报关(一般是卖单方直接跟货代或报关公司联合操作,即买单方提供货物信息,货代或卖单方制作报关资料并报关),即,此模式没法退税,收汇以离岸公司收取。
(五)离岸公司出口:即以离岸公司销售,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离岸公司再从境内企业采购,由于离岸公司没法报关,因此需要由境内供应商报关或买单完成报关。
(六)外综服代办退税出口:依据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生产企业通过外综服出口并可由外综服办理退税的,不再属于 “假自营真代理” 而是改为代办退税,即可由外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该代理出口业务的退税。生产企业需要按出口货物的 FOB 金额为发票金额、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税额开具货物专用发票给外综服企业(发票备注栏必须显示 “代办退税专用”),外综服企业以该发票为依据为生产企业代办退税,代办退税额 = 发票金额 * 货物的适用退税率。
该类代办退税必须满足如下 5 个条件:
(1)该货物必须为生产企业自产或视同自产;
(2)生产企业必须为一般纳税人且办理退(免)税备案;
(3)生产企业已经与境外客户签订销售合同;
(4)生产企业与外综服企业签订服务合同 / 协议,约定由外综服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5)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注:该代办退税账户为综服企业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

120. 退税分类等级与外汇、海关、纳税信用登记有没有关联呢?

答:退税分类等级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外汇分类等级为 A 类、B 类、C 类。海关分类等级为高级认证、注册登记和备案(即原来的一般信用)、失信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 A、B、C、M、D 类。(M 类自 2018 年 4 月份开始)
如果是纳税等级为 D 或外汇分类为 C 类或海关分类为失信企业的出口企业其退税分类等级只能为四类。纳税信用等级为 C、M 类的其退税分类等级只能为三类。如果是外贸企业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外汇分类必须为 A、海关分类必须为高级才能认定为一类企业。(注: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根据海关总署令第 251 号的规定,取消一般认证)
对于退税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必须先收到外汇货款后才能申报退税,且不能申请退税无纸化操作。对于退税类别为三类、四类的外贸企业,必须有进货专票的稽核比对信息后才能申请退税。
自发票管理系统 2.0 上线后,外贸企业不论类别,还需要凭发票 “已申报” 信息审核退税,即开票方必须报税后,发票信息有了 “已报税” 标识后才能办理退税。
依据:《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121. 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如何确定的,都有哪些规定?

答:出口货物退税率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每年会发布新的退税率商品库。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有如下几种情况:
(1)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明确退税率的,按所明确的退税率。
即所出口的货物,规定的退税率是 13% 的,就按 13% 申请退税,规定的是 9% 的,就按 9% 申请退税,是 6% 的就按 6% 申报退税,该退税率在退税系统是录入商品编码后回车自动出现的不需要手工填写(调整退税率的过渡期及外贸企业取得小规模开具的专票例外);
(2)未明确退税率的,符合退税要求的,按货物的适用税率。
货物在国内是按 13% 征税的,那就按 13% 退税,是按 9% 征税的,那就按 9% 退税。
(3)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取得代开专用发票、从简易征收企业购入的,按征收率作为退税率。
如果退税率高于所取得的小规模代开专票或取得简易征收的专票显示的税率时,按发票显示的税率作为退税率,需要修改退税系统显示的退税率。
(4)为境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退税率按所修理的物品的退税率
如果为境外维修设备,则按设备的退税率退税,如果维修船只,则按船只出口的退税率申报退税。
另外需要注意,如果退税率不同的商品一起出口的,报关时需要分开申报,不能报在一起,否则全部按低的退税率退税。遇到退税率有调整的,应以报关单的出口日期为准,如果出口日期在退税率调整前的,按未调整的退税率退税,如果出口日期在调整退税率之后,则按新的退税率退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 2024A 版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4 号)

122. 跨境电商采用 9710、9810 报关出口货物能享受退税吗?

答:9710 和 9810 是 2020 年 7 月 1 日开始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 10 个关区试点,在 2020 年 9 月 1 日起又新增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 12 个关区进行试点的两种新监管方式。2021 年 7 月 1 日起推广到全国。
监管代码 9710,全称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 “跨境电商 B2B 直接出口”,指境内出口商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出口的货物。该监管方式跟一般贸易出口唯一的区别就是订单是通过线上平台签订的,出口后即完成销售了,正常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即可。
监管方式 9810,全称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指境内出口商在还未销售的情况下先出口到境外仓库仓储(海外仓),然后再通过跨境电商交易线上平台销售后,货物再由海外仓运送给购买者,该模式在出口时并未销售,因此出口后暂不得办理出口退税,要等销售后即有订单了,然后再根据订单数量确认销售收入并申报出口退税。还有一种模式是现在平台销售了,然后集中所销售的订单一起按 9810 模式报关运到海外仓,然后再从海外仓发货给消费者,这种模式在出口时就已经销售了,出口后是可以退税的。税务人员应尤其注意这个报关 9810 模式的退税,在审核时应当让企业提供订单佐证已经实现销售了。
建议跨境电商企业谨慎选择 9810 模式。
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34 号)

123. 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吗?

答:出口货物分两种模式:自营出口、代理出口
进出口企业可以自营出口或代理出口并退税。不想自己操作自营出口的,可以委托其他进出口企业或代理公司代理出口。委托出口的,如果是该货物属于取消退税率的即需要征税的,先由委托方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交代理方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不属于取消退税率的货物直接由代理方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实务中还有一类代理,叫 “假自营真代理”,即委托方直接把货物开具专用发票 “卖” 给代理公司,由代理公司申请退税,然后再将资金支付给委托方,由于这个模式多以虚开发票来调整发票金额和需要支付给委托方的资金金额,因此,该模式在操作时应注意风险。
自 2022 年 12 月 30 日起,我国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删除了进出口企业必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条款,也就是说自 2022 年 12 月 30 日起,所有企业都不需要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即可获得进出口权了。财税(2012)39 号中所表述的无进出口权的商贸企业委托出口货物不能退税的规定也不复存在了,也就是说,所有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都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39 号)

124. 出口货物了,但从境内收取的人民币货款,能退税吗?

答: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必须从境外或境内非居民账户收汇,至于谁付的不管(谁出口谁收汇原则),但必须是从境外或境内非居民账户支付才属于外汇。从境内收取的人民币要看是不是非居民开立的非居民账户或 FT 账户,否则不属于收汇,根据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的要求,未收汇的且不符合视同收汇的不得办理退税,符合条件的可按免税处理。如果是从境内非居民账户(NRA 或上海自贸区内的阿账户)收取的跨境人民币,则符合退税规定。
另外注意,一种特殊业务可以从境内收取人民币货款(非跨境人民币)并符合退税,就是销售给特殊区域企业并报关运入特殊区域的货物,可以直接从特殊区域企业的境内人民币账户收取人民币货款。
对于委托出口的货物,则是由代理方收汇并转付给委托方外币或者直接结汇为人民币支付给委托方(根据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的规定,自 2022 年 6 月 21 日起,委托出口的货物也纳入收汇管理范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

125. 人民币报关出口的货物可以申报退税吗?

答:人民币报关出口的货物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在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申报出口退税时,在出口货物明细表、进货明细表录入时,业务代码不再选择 KJ。
对于外贸企业,把人民币 FOB 金额按出口月份 1 号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外币牌价折算成美元填入 “美元离岸价”。
对于生产企业,原币代码选择 CNY,原币离岸价填写人民币 FOB 金额,原币汇率填 100,美元汇率按出口月份 1 号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填写。
对于人民币报关出口的,收汇时可以收取外币也可以收取跨境人民币,不影响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

126. 收到香港离岸公司在中国开户银行汇的款,是否可以退税?

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非居民账户在自贸区开立的 FT 自由贸易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等。
对于境外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和非居民账户、上海自贸区 FT 所支付的货款,符合收汇要求,可以退税。香港虽然是中国的,但从关区和资金角度说属于境外,在境内开立的银行账户属于非居民账户或离岸账户。从香港汇款属于外汇,从香港公司在境内开立的非居民账户汇款也属于外汇,可以退税。
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 号)

127. 出口货物到新西兰,是香港公司付汇的,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吗?

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国土上属于中国,但不属于同一个关境。货物贸易及外汇收支是以关境为准,从关境来说,香港、澳门、台湾属于 “境外”,即进出香港、澳门、台湾等地的货物仍然要报关,与这几个地区结算的资金仍旧属于外汇。
该业务需要跟香港公司签订合同,出口发票开给香港公司,货物直接运到新西兰。报关时,贸易国填 “中国香港”,运抵国和目的国填 “新西兰”,指运港填 “新西兰”,目的港、境外收货人填香港公司(也可以直接填新西兰的公司,但要在合同里显示新西兰这个公司收货)。但如果是直接跟客户签订合同,只是香港公司支付货款,那么这属于非进口商付汇,需要客户出具委托香港公司代为付款的委托付款协议,也符合退税规定。
依据:《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 号)

128. 样品出口没有收汇,能不能申请出口退税呢?

答:样品报关出口了但没有收汇,符合免税政策,该样品可以免税。
延伸:对于样品出口,有三种模式:货样广告品、一般贸易、非报关快件(集报)。对于货样广告品和一般贸易出口的,如果收汇了,可以确认收入申请退税,也可以直接免税处理(未取得进货发票的要征税)。对于未收汇的按免税。对于非报关快件,不论是否收汇都视同内销征税。
依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及其修订版本

129. 成交方式 CIF 价折算为 FOB 价来开票,如何根据报关单做会计分录?

答:CIF 报关,按照 FOB 开普票确认收入,做账分录如下:
(1)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 国外客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外销收入
其他应付款 ——(运保费)
(2)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 国外客户
(3)付运保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 ——(运保费)
贷:银行存款

130. 什么是转口贸易?

答:转口贸易(Entrepot Trade):是指两国的进出口贸易是通过第三国的中间商把货物转手来完成的贸易方式。这种贸易方式:生产国→间接出口,消费国→间接进口,而对第三国来说,它将进口的货物再出口,所以是转口,又称再出口贸易。转口贸易作为国际贸易的一种贸易方式,已有数百年历史,伦敦、新加坡、香港是著名的转口贸易港。

131. 如果企业从境外购入货物,未入境就直接销售给境外,可以申报退税吗?

答:这种情况不能申请出口退税。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企业在转口贸易模式下,货物没有进境,也未报关离境,故不属于出口货物,无法申报退税。
依据:财税〔2012〕39 号规定

132. 企业从境外购入货物未入境再销售给境外,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转口贸易中,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都在境外,均不在我国境内。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133. 什么是离岸转手买卖?

答:离岸转手买卖是指: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进出中国关境。离岸转手买卖特征在于货物运输和交付在境外,而接单和资金在境内,与传统进出口贸易相比,呈现货物、资金流、单据流分离的特征。

134. 转口贸易和离岸转手买卖有区别吗?

答:“转口贸易” 和 “离岸转手买卖” 均来自于国际收支交易编码。2014 年 5 月 1 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始启用 2014 版的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将旧版交易代码中的 “211011 转口贸易收入 / 支出” 以及 “211012 转口贸易价差收入 / 支出” 合并修订为 “122010 离岸转手买卖”,至此后续逐渐将 “转口贸易” 的说法转变成了 “离岸转手买卖”。

135. 什么是《出口转内销证明》?

答:出口转内销证明,通俗点讲,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取得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缴款书)操作了 “退税勾选”,但货物因为种种原因最后内销或者按规定视同内销征税了。这个时候会产生销项税额,但前期的进项税额并未抵扣,按销项税额全部交税吗?很显然是不能的,这个时候就要用到出口转内销证明,出口转内销证明就是申请前期没有抵扣且不符合操作误勾情形的进项税额重新参与抵扣。
实务中需要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的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内外销货物开在了一张进项发票上,外销货物是出口退税的,发票操作了退税勾选。
(2)外贸企业转为生产企业,在批准变更退税计算方法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转内销证明》。
(3)发票已退税勾选但无法操作进项凭证信息回退,需要重新参与抵扣的情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条第(六)项。

136. 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答:出口企业有以下情况,需要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1)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
(2)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3)外贸企业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
实务中,如果外贸企业同一张进项发票中,部分货物用于出口、部分用于内销,或者部分货物为出口可退税、部分为应征税的,应就内销或应征税部分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137. 外贸企业开具和使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是否有时限规定?

答:开具和使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有时限规定。外贸企业应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138. 外贸企业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国内销售是否可以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答: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开具证明的。外贸企业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既用于出口又用于国内销售的,取得发票后,应先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 “退税勾选”。待部分货物国内销售后,在发生内销的当月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将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的政策解答(2023 年 1 月 16 日发布)

139. 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如何勾选抵扣和填写申报表?

答:勾选抵扣的流程分为五步:
(1)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
(2)点击【用票业务办理】-【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
(3)在抵扣类勾选的功能页面内,点击【更多查询】展开更多查询条件,【勾选状态】选择 “未勾选”,【是否为转内销凭证】选择 “是”,【转内销证明编号】填写已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编号,点击【查询】后,勾选操作区将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
(4)选择需要勾选的发票信息,核对勾选认证信息后确认,系统提示 “提交成功” 即可完成操作。
特别提示:如果勾选的发票有误,可以在查询条件区,选择勾选日期的范围,点击【查询】,可查询当前税款所属期已勾选的发票。选择要撤销的发票信息,点击【撤销勾选】,系统提交成功即可完成操作(处理完成后,该发票将恢复为未勾选状态)。
(5)返回 “抵扣类勾选” 功能页面,在 “统计确认” 模块核对统计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申请统计】,系统将对勾选结果进行实时统计。
【填写申报表】
进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界面后,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11 行 “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中填写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的相关数据,核对各项申报信息无误后,即可完成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条第(六)项,“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140. 收到出口退税款后如何作会计分录?

答: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应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 出口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会计准则》

141. 外贸出口企业采用 “免退” 办法退税,这个是什么意思?

答:外贸企业的免退办法。免,指的是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即出口零税率,不计算销项税额。退,指退还其购进产品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即进项税额)。退还并不是完全退还,而是根据出口商品的退税率进行退还,也就是说,是以购买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金额乘以退税率计算出应退税额来退还给出口企业。
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142. 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系统提示退税银行账户信息不存在于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中,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前,应该先对出口退税银行账号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办理的路径是登录电子税务局 “我要办税 -- 综合信息报告 -- 制度信息报告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143. 外贸企业在出口退 (免)税申报期限内没有申报退税的业务是否需要办理延期申报?

答:不需要办理延期申报。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第一条第(二)项

144. 144、 外贸企业出口消费税应税消费品,是否可以退还消费税?

答: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扣。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39 号)第八条

145.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委托出口货物,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答: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委托出口货物不能办理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权一般归属于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以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间接享受出口退税,但需与代理公司明确责任和退税款项的归属。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39 号)第六条第(一)项

146. 外贸出口企业申请评定为一类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要申请评定为一类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七个条件:
(1)近 3 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 60%;
(3)持续经营 5 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或 B 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 A 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 第五条第(二)项

147. 外贸企业的报关单、进项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是否要完全一致?

答:建议外贸企业规范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报,尽可能保持二者的品名、数量和单位的信息一致,避免出现 “品名不符” 疑点,影响退税业务的办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第二条第(五)项

148. 外贸企业的报关单、进项发票上的商品名称相符但不完全一致,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如果外贸企业在申报免退税时,数据自检环节出现 “品名不符” 的可跳过疑点,且跳过后可以办理免退税正式申报。税务机关审核时也会出现 “品名不符” 的系统疑点,需要审核岗、复审岗进行人工审核,必要时需要外贸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判断是否属于品名相符、准予办理退税的情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149. 外贸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被列为异常扣税凭证,要怎样处理?

答: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出口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二、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按不同的退(免)税办法分别处理。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8 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项

150. 对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异议怎么办?

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异议,若是真实有效的正常交易,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
纳税信用等级 A 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且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不做相关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其他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报出口退税。
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6 号)

151.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是否可以拆分申报?

答:可以拆分申报出口退税。如果一项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对应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齐全,但是只有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齐全,外贸企业可以先申报该项报关单数据的一部分出口货物,剩余数量结转到以后的批次申报。
应当注意的是,需要待该项报关单已申报数量的免退税业务审结后,才可以再办理剩余数量的免退税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152. 外贸企业的内外销业务对应的进项发票如何处理?

答:外贸企业内外销业务对应的进项发票处理需区分业务类型,确保 “退税勾选” 与 “抵扣勾选” 不混淆,具体处理方式及与增值税报表的关联如下:
| 业务类型 | 进项发票处理方式 | 增值税报表关联 || ---- | ---- | ---- || 纯外销业务(用于退税)|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 “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选择 “退税勾选”,确认后该进项税额仅用于出口退税申报,不得抵扣内销销项税额 | 无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填报(因未参与抵扣),退税申报时作为计算应退税额的依据(应退税额 = 发票不含税金额 × 退税率)|| 纯内销业务(用于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 “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选择 “抵扣勾选”,确认后该进项税额可抵扣内销业务产生的销项税额 | 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1 行 “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填报,参与当期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 内销销项税额 - 可抵扣进项税额)|| 同一发票既有外销又有内销 | 1. 先对整张发票进行 “退税勾选”;2. 在发生内销业务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明确内销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3. 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在 “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进行 “转内销勾选”,确认内销部分进项税额 | 1. 外销部分:退税申报时按对应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不填入增值税申报表;2. 内销部分: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11 行 “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中填报,参与内销应纳税额抵扣 || 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办公费、差旅费)| 按 “内外销销售额比例” 分摊可抵扣进项税额,公式为:可抵扣内销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内销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 分摊后可抵扣的内销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13 行 “本期用于抵扣的其他凭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153. 外贸企业如何查询出口退税办理进度?

答: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业务,可以进入 “我要查询 -- 出口退税信息查询 -- 退税审核进度查询” 模块实时查询该笔退税数据的审核、调查评估、复审、业务核准、税额核准、发放等进度情况。“税额核准” 环节显示的退税额是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退税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

154.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应如何处理?

答: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数据有误,且税务机关已核准、发放,可以办理调整申报,即外贸企业免退税冲减申报。若税务机关尚未核准,可以办理撤回申报,即撤回已申报尚未审结的免退税数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55.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如何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 / 未退税证明》?

答:外贸企业在电子税务局 “我要办税 -- 证明开具” 模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 / 未退税证明》,提交海关办理退运。
(1)出口货物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已申报但尚未办理退(免)税的,先撤销出口退(免)税申报,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 / 未退税证明》。已办理退(免)税的,应按照实际退运货物对应的已退税额,向税务机关提出返纳已退税款申请,待纳税人确认已返纳退税款后,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 / 未退税证明》。
(2)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 / 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 / 未退税证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156. 外贸企业如何办理调整申报(实操)?

答:已办结退税的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若外贸企业发现申报数据有误,可以作调整申报,即外贸企业免退税冲减申报。
(1)在电子税务局 “我要办税 -- 出口退税管理 -- 出口退(免)税申报 -- 外贸企业调整申报” 模块,按步骤完成 “明细数据采集”、“退税申报”、“申报结果查询”。其中退税申报先点击 “生成申报数据” 按钮,确认申报年月和批次,生成申报电子数据。再点击 “正式申报” 按钮,勾选申报文件点击 “正式申报”。
(2)调整申报的 “所属期” 为申报当月,“申报批次” 和免退税业务一起按当月申报顺序编写。例如,2024 年 10 月已申报 3 个批次的免退税,再提交调整申报数据的 “所属期”“申报批次” 分别为 202410、004。
(3)调整申报以 “关联号” 为最小单位进行数据冲减。因此,“原申报的关联号” 和 “原申报类型” 必须录入准确,系统才能对该关联号的已退税数据进行冲减,生成准确的应征税信息。
(4)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系统会形成应征税信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

157. 外贸企业如何办理撤回申报(实操)?

答:纳税人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所属期)申报数据。撤回申报数据后,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可以重新用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一)在电子税务局 “我要办税 -- 出口退税管理 -- 出口退(免)税申报 -- 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 模块,按步骤完成 “明细数据采集”“退税申报”“申报结果查询”。
(二)(1)“申报年月”“申报批次”:填写当前申报年月和撤回申报的批次。撤回申报业务和免退税申报业务、调整申报业务是不同的业务流,其 “申报年月”、“申报批次” 区别于免退税业务、调整申报业务单独编写。
例如:2024 年 10 月第 1 次撤回申报,无论当月是否有免退税申报和调整申报,其 “申报年月”、“申报批次” 分别为 202410、001。
(2)“申请撤回的原申报业务类型”:按照撤回申报的对象的原申报类型填写。
(3)“申请撤回的原申报年月”:必须准确填写需撤回数据的申报年月和申报批次。
(4)“撤回原因”:填写 “申报错误申请撤回”,且必须整个批次撤回,相关凭证可再申报退税。
“原申报关联号 / 原申报序号”“凭证种类”“凭证号码”:撤回原因为 “申报错误申请撤回” 的不用填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

158. 外贸企业办理撤回申报,或者税务机关作出不予办理退税处理后,如何在电子税务局重新生成免退税申报数据(实操)?

答:外贸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退税业务,因数据有误、疑点无法排除等原因,在申请撤回申报或被税务机关做不予办理退税后,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修改数据后重新申报出口退税。具体操作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 “我要办税 -- 出口退税管理 -- 出口退(免)税申报 --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模块,选择 “退税申报” 界面,选中已撤回或不予办理的申报数据,点击 “撤销申报数据” 后,返回 “明细数据采集” 界面修改申报数据,然后重新生成申报数据申报即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

159. 外贸企业放弃出口退(免)税,应如何办理?

答:外贸企业可以申请放弃出口退税权,也可以申请放弃单笔出口业务的退税。
(1)放弃出口退税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 36 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或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但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5 号)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 36 个月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2)放弃单笔出口退税。纳税人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发放的出口退(免)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申报,提交《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数据,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可以关联号为最小单位撤回该笔申报数据。自愿放弃而撤回的关联号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不得再申报办理退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160. 外贸企业免退税业务转调查评估,是什么原因?

答:外贸企业申报的退税转调查评估一般有以下四种原因:
(1)首次申报退税,需要转调查评估并开展实地核查;
(2)需要向供货方税务机关发函核实;
(3)存在涉税风险疑点需要开展调查评估;
(4)如其他原因,具体需要咨询调查评估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

161. 税务机关作出不予办理退税的处理,应如何处理?

答: 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业务,税务机关作出不予办理退税的处理,主要有两类情形:第一是申报数据有误,常见的是申报年月、批次有误。第二是系统提示审核疑点,常见的是品名不符、计量单位不符等审核疑点。
若是申报数据有误,外贸企业只需要修改申报数据后即可重新办理免退税申报。若是系统提示审核疑点,则需先根据疑点修改报关单、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调整申报数据后,再重新办理免退税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62. 出口企业的退税复函结果为不予退税,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答: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 “存在不予退(免)税情形” 的复函后,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暂不办理,已办理退(免)税的,会追回已退(免)税款。
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应视同内销征税。属于涉嫌骗税的,按照移送涉嫌骗税线索及后续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同时,税务机关还会对复函所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早开票日期前 12 个月内,从同一供货商购进的且尚未函调的已申报出口业务发函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

163. 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是否有申报期限?

答: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有规定的期限,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逾期未申报的业务,待收齐退(免) 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 税,申报时要填写《出口收汇情况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五条第(一)项

164. 外贸企业从农场购进蔬菜后出口,能否凭农场开具的 “自产自销” 发票申报退税?

答:外贸企业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由于该类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均为免税,因此出口免税农产品后不能再申报退税。另外,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主要凭证之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农业生产者不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因此不可凭农业生产者开具的 “自产自销” 发票申报退税。
依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165. 外贸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否要先认证再申报退税?

答:外贸企业要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在申报退税前必须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出口退税类勾选)。认证通过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在取得进项发票后应及时认证,以免延误退税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

166. 外贸企业出口收入应填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哪一项呢?

答:外贸企业出口收入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的 “(四)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中反映,具体根据业务性质选择。
依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告

167. 报关单上既有免税产品又有退税产品,该如何录入退税申报系统中?

答: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是只录入可申报退税部分产品,免税产品无需录入。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则全部录入进行免税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168.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吗?

答:根据财税 2012 年 39 号公告,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因此,问题中的情况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要注意,取得的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退税率要结合小规模的增值税政策。在出口退税申报的时候,要手动修改进货明细数据中的征退税率。结合小规模纳税人现行增值税政策,征 1% 退 1%,征 3% 退 3%。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169. 外贸企业采购贸易公司的产品,是否可以退税呢?

答: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有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符合退税的条件,是可以申请出口退税的,与货物的采购渠道没有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170. 出口企业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了多笔出口货物,进项发票可以分批申报吗?

答:出口企业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多笔出口货物时,可以分批申报退税,但必须确保单证匹配、拆分合理且符合时效性要求。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建议要注意以下三点:
(1)内部单证管理。建立进项发票与出口报关单的映射台账,明确每张发票的分批申报记录。
(2)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对复杂业务(如发票对应多国别、多品类出口),可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说明。
(3)合规性自查。定期核对已申报和未申报的发票拆分情况,确保累计申报数量不超过发票总量。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下属税务机关(如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的官方答复。

171. 国内进项税专用发票,转厂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答:转厂出口货物暂实行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转厂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项税金需按转厂比例计算转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转厂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转厂出口销售额 / 当月全部销售额)。
直接出口货物实行 “免抵、退” 税,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和退税。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 号)

172. 外贸企业购买产品出口给国外客户,是否可以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采购国家准予退税的货物出口,可以按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前提是要符合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
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

173.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如何计算应退税额?

答: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是:
应退税额 = 按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计税金额 × 退税率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74. 外贸企业怎样生成《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 》数据?

答: 在电子税务局 “我要办税 -- 出口退税管理 -- 免退税申报 --④填写明细表”,点击 “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 新增”,按照系统提示录入、生成相关明细数据。
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时,如果存在同一报关单对应多个收汇凭证号的需保存并新增录入多条数据。如果存在一张收汇凭证对应多张报关单的,需将收汇凭证分多次与相应报关单对应填写。提交收汇凭证资料时,需提交涉及的全部收汇凭证。
依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175. 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没申请退税,可否用于内销的抵扣吗?

答:根据财税 201239 号及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应单独核算,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对于已用于抵扣的进货发票,不得作为退税单据。也就是说外贸企业出口业务的进项税不得一票两用,既用于抵扣又用于退税。如果出口货物的进项发票用于抵扣了,则该出口不得办理退税,需要视同内销征税处理。如果是该笔出口业务属于退税率为 0(取消退税率)的情况,则取得进货专票时可直接认证后抵扣。
对于不申请出口退税的情况,如果想征税,可以直接做抵扣勾选并申报抵扣。如果是购入时按出口业务处理了,即做了退税勾选确认的,则在视同内销征税时需要先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然后在发票平台做转内销勾选确认后再进行抵扣。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3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176.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出口,取得 1% 或 3% 的专用发票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商品取得代开的或自开的专用发票是可以退税的,但是在用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或自开的专用发票退税时需要注意退税率。根据财税 201239 号的规定,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的,按低的税率申请退税,即 3% 或 1% 的征税率低于货物退税率的,按 3% 或 1% 为退税率申请退税。
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进货明细时,需要手工在进货明细里修改退税率为 3% 或 1%(明细表中的征税率也需要修改为发票显示的税率)。对于二手车出口 1 亿出口二手车取得 0.5% 征收率的专票,则按 0.5% 的退税率退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39 号)

177. 出口企业是不是一定要在货物出口之前取得购货发票呢?

答: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必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凭证)。没有强制要求出口前取得发票,但需在申请出口退税前取得发票。
若出口后长期未取得发票,可能导致无法及时申报退税,影响企业现金流。若发票开具时间与出口时间间隔过长,可能引发税务机关对交易真实性的质疑(如虚开发票风险)。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178. 出口货物还没有取得购货发票,能不能确认出口收入呢?

答: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就要确认销售收入,与是否取得购货发票没有直接关系。
货物已经出口(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确认收入,但是购货发票还未取得,我们入账时,可以先 “暂估入库”,暂估入库是指本月货物已入库或销售,但因种种原因购货发票尚未收到,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成本,需要将这部分存货暂估入账,简单的可理解为货到票未到。暂估入库的货物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购货发票,否则不能在发生当年税前扣除。
实务中,有的公司为了省事,取得购货发票再确认出口收入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就要确认,没有取得购货发票不是晚确认收入的理由。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 收入》(财会〔2017〕2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179.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是否能同时办理免抵退税和留抵退税?

答:按照规定,生产型出口企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应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税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第六条

180. 生产型出口企业当期没有出口退税业务,申办留抵退税是否要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

答:根据现行规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第五条

181.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答: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适用免税、征税政策的货物除外),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代理出口业务由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货物报关出口后,由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方使用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办理出口退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39 号)第一条

182.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税,是否需要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答:根据规定,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生产企业,在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并将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第三条

183. 一般纳税人公司,将旧设备卖到国外,出口时怎样办理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有以下资料向主管国税分局申请退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

184. 生产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填写完明细表后,系统显示的免抵退税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应该怎么处理?

答:此问题属于操作问题,因免抵退税额合计栏提取的是汇总表的退抵税额合计金额,企业在填写完明细数据后,应在流程最后一步全选记录,点击下一步生成申报表,即可带出所有数据。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185. 新电子税局上线后,在哪里能找到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答:具体操作的路径是:登录电子税局 “我要办税 -- 一户式查询 -- 出口退税申报信息查询 -- 退税申报数据查询 --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 申报汇总表”。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186. 生产企业本月没有可申报的退税,如何做零申报呢?

答: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生产企业不再要求每月做 “零申报”,即如果某个月份没有需要申报退税的业务,则不再进行零报。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不再需要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因此取消了生产企业的 “零申报”。生产企业只需要像外贸企业那样,哪个月收齐了单证且电子信息齐全的再申报退税即可。
但有一类企业例外,就是办理存量或增量留抵退税的生产企业,这类企业在申报期内申请留抵退税前应申报免抵退,没有免抵退数据的应做 “零申报”,然后再申报留抵退税。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也可以先零申报,即生产企业上期申报免抵退后,有一部分退税被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分流了,即部分退税转调查评估未在本期审核完成,分流到下期,且下期没有需要申报免抵退业务时,企业想提前收到分流的退税款,那么可以做个零申报,启动流程以便税务机关发放这部分分流的退税款。当然遇到这种情况时,也可以等有免抵退时一起。
在操作 “零申报” 时,直接填写或生成免抵退税汇总表,然后生成申报数据,进行申报即可。使用全国统一电子税务局的,则直接生成汇总表进行申报即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187. 一张报关单下有 5 条出口数据,数据自检时显示其中一条没有信息,能先申报其余 4 条吗?

答:一张报关单中的各项号下的货物分开申报的话,技术层面是没问题的。但正常情况下一张报关单应一次性在同一所属期内办理退税申报,不能分开办理,这种情况只能等全部信息齐了后再申报退税。
但有的地区是允许一份报关单可以分拆不同的所属期和批次进行申报的,如果有想分开申报的可以先咨询税局看是否允许分开申报。
依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188. 申报退税时税局说外销收入除以 FOB 价的汇率大于系统要求的汇率,应如何处理?

答:这是由于企业申报的汇率超出税局审核系统的汇率造成的,实际上该提示是可以忽略的,可让税局直接跳过。如果税局不让跳过的话,可咨询下主管税局该外币的汇率是多少,直接按税局审核系统里的汇率填写也可以。另外,在数据自检时,企业填写的汇率是准确的,但是自检时汇率会反算,即用人民币金额 / 美元金额进行反算,这时候由于四舍五入原因会提示汇率与企业录入的不一致的疑点,该疑点直接忽略即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

189. 生产企业税负率如何计算?

答:税负率是用来衡量增值税税负的指标,是生产企业内销或出口采用免抵退办法退税业务下,或外贸企业内销业务下的指标。
简单的计算:
税负率 = (应纳税额 + 免抵税额)/(内销销售额 + 出口销售额)
理论计算 = 累计实际应纳增值税税负率 ={[当年累计内、外销销售收入总额 x 适用税率一(当累计进项税额 - 当年累计进项税额转出﹞]+[(期末存货一年初存货)x 适用税率 -(期末留抵税额 - 年初留抵税额)]+ 当年累计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当年累计内外销销售收入 +(期末存货一年初存货)x(1 + 平均成本利润率)x100%。
如果生产企业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保税进口的料件也需要计算虚拟进项税,即进料加工进口的材料需要计算出虚拟进项税,虚拟进项税额 = 按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正式申报退税的 FOB× 计划分配率 × 征税率。
有的地区对生产企业免抵退办法不看税负率,而是设置免抵率进行参考,免抵率 = 免抵税额 / 免抵退税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190. 企业发现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数据有误能重新办理核销吗?

答:发现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第九条

191. 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手续办理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生产企业应于每年 4 月 20 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 月 20 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第九条

192. “三来一补” 企业如何申请免税?需要什么资料?

答:“三来一补” 企业承接出口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委托加工业务的,应由出口企业在进口料件调拨时,凭来料加工合同或加工费发票、手册、进口报关单等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并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交 “三来一补” 企业,“三来一补” 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依据:《关于鼓励发展 “三来一补” 的若干规定(试行)》(厦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193. “三来一补” 企业的加工收入在申报表中填哪一栏?

答:“三来一补” 企业进行来料加工收入申报时,应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 “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
依据:《关于鼓励发展 “三来一补” 的若干规定(试行)》(厦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194. 转厂是什么业务,可以退税吗?

答:转厂指的是深加工结转,即进料加工企业境外采购材料保税进口后,加工成半成品,然后再转卖给境内其他工厂继续加工,下游购买方也采用进料手册保税采购,下游工厂加工完成后直接出口,这个转卖就是深加工结转,也叫转厂。
对于上游转卖方来说,由于该半成品没有出口,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只能按免税处理(有一些地区执行征税或保税政策)。对下游购买方工厂来说,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实行退税政策。
对于深加工结转,如果转出方想退税的话,可以走 “一日游”,即先销售给境外或特殊区域内企业(区内企业不能是试点一般纳税人),并把货物报关运入特殊区域,然后区外转入方再从特殊区域以手(账)册进口。
深加工结转业务地区性税收政策:
安徽:可自行选择征税开具专票或免税开具出口发票并向税局备案,一年内不得改变
河北:可自行选择征税开具专票或免税开具出口发票并向税局备案,一年内不得改变
浙江:免税
青岛:转出方按征税,但暂不缴纳。转入方购买的深加工结转转入的保税料件不得参与免抵退计算。不得开具专票
大连:免税,不得开具专票
河南:免税,不得开具专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实施条例

195. 上年出口货物已申报出口货物 “免抵退” 税,在今年 1 月发生退运,该如何处理?

答:生产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前,应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1 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退回后,企业应该凭有关退运单证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一笔负数出口报关单进行冲减原申报出口数据。
依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免、抵、退” 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 [2002] 1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196. 我司为内资企业,现有一外贸公司委托我司加工一批产品,外贸公司做的是 “来料加工” 产品。请问我司为外贸公司加工的这批产品能不能申请免税?

答:如你司与外贸公司签订的是来料加工合同,应由外贸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交你公司,你司可凭该《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对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办理免税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九条第(四)项第 2 目

197.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 “分配率” 是如何计算的?

答:实际分配率 =[实际进口额 -(边角余料额 + 结转料件额 + 其他调减额)]/(直接出口额 + 剩余残次品额 + 结转产品额 + 其他未出口额)*100%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198. 收客户的模具费,但是模具没有报关出口而是投放在工厂使用,请问这个如何处理?

答:客户投放模具,把模具款打给出口商并由出口商以自己的名义找模具厂加工并开进专票,该模具直接在境内使用,这实质是出口商把模具销售给客户了,但由于没有报关和离境,因此出口商需要视同内销征税,即需要计提销项税额,其采购模具时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实务中的处理方法:收取客户模具费时,可将其作为客户采购商品的预付款处理。根据合理的摊销方法把模具费摊进出口货物中,即在报关时报关金额提高,变相把模具费处理为出口货款,出口商采购的模具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199. 生产企业首次申报跨大类和视同自产产品时,要怎么处理?

答:生产企业首次出口商品经常会遇到这么一个疑点内容:首次申报跨大类商品(商品编码: XXXXXXXX)退税,且未申报视同自产,此 “警告类” 疑点属于提醒,并不代表企业申报的有问题,
这个时候我们需要提供情况说明和首次申报材料,税务局也会实地核查,资料很重要,关系你这一单退税是否能退下来,但是也出口企业不用担心,税务局实地核查主要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做好单证备案资料以备核查就行。
(一)情况说明主要围绕这几个点写:(各地可能会有所不一样)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机器设备情况
(3)跨大类货物生产 / 外购当月(视同自产货物出口当月)及前两月用电用水用气情况
(4)用工情况
(5)财务核算状况
(6)原主要自产出口产品情况简介
(7)跨大类自产产品出口及收汇情况
(8)出口产品主要工艺流程
(9)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情况
(二)税务局实地核查单证备案资料准备:
(1)情况说明
(2)出口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
(3)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人员工资表
(5)企业工资发放单
(6)社保缴费明细表
(7)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租房 / 购房 / 自建房发票
(8)报关单复印件
(9)出口业务自查表
(10)外销合同及形式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
(11)购货合同及进货发票复印件(疑点出口货物为外购的提供)
(12)出口业务进货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疑点出口货物为外购的提供)
(13)收汇凭证复印件
(14)提单复印件
(15)货运发票复印件及运费支付凭证
(16)运输单据、运费发票及运费支付凭证、口岸理货费用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17)跨大类 / 视同自产出口业务委托报关合同及付费发票复印件
(18)外商购买本企业原自产产品外销合同、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发票复印件、收汇凭证复印件(涉及视同自产疑点企业提供,若与视同自产货物同一合同、同一报关单出口,免予提供)
(19)跨大类自产货物生产当月(不晚于出口当月)/(外购视同自产货物出口当月)及前两月用电用水用气发票复印件
(20)代理出口协议、代理出口证明复印件(通过委托代理模式出口的提供)
(21)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通过外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企业提供)
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各地可能会有所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