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业务的成交方式特指企业在办理退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呈报的、用以确定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价)的销售合同约定方式。成交方式是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退税额的基础,其准确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退税金额与合规风险。
主要成交方式及其影响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与我国税务机关的规定,常见的出口成交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不同的术语下,运费与保险费的承担方不同,从而导致离岸价的构成存在差异。
船上交货(FOB)
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出口退税申报中,若合同采用FOB价,则该价格可直接作为离岸价用于退税计算,后续发生的国际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与卖方退税计算无关。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IF)
卖方需支付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退税计算时,必须从CIF总价中扣除企业实际承担的运费和保险费,将其调整为FOB价。企业需提供相应的海运提单、保险单及付费凭证等资料作为扣除依据。
成本加运费(CFR)
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但保险由买方办理。与CIF类似,在申报退税时,需从CFR价中扣除企业支付的国际运费,以得出FOB离岸价。
其他方式
- 工厂交货(EXW):卖方在其所在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货物出厂后的所有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申报退税时,需将买方承担的出厂后国内运费、港杂费等计入出口销售收入,并最终换算为FOB价。
- 边境交货(DAF)、目的港船上交货(DES)等:这些方式下,卖方承担了货物抵达指定地点前的全部或主要运费。退税处理的核心原则,依然是还原并扣除卖方承担的中国口岸后的运输、保险等费用,以确定离岸价格。
选择与申报注意事项
企业应根据贸易实际谈判结果确定成交方式,并在出口合同与发票中明确标示。无论采用何种成交方式,在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报时,均需统一按FOB价计算退税依据。财务及业务部门必须确保报关单、增值税发票、合同、收汇凭证等单证上关于成交方式、金额的信息逻辑一致、匹配。错误申报成交方式可能导致退税金额计算不准确,甚至引发税务核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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