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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在政策规定中,存在一些 “不能” 情形,合规享受要知道。

一、委托开发软件产品对外销售,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企业找外包公司开发软件,即便最后软件源代码和著作权都归企业所有,也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该政策鼓励企业自己动手搞研发,外包开发的软件产品不符合要求。

二、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享受政策,但本地化改造不是简单翻译、汉字化处理就行,得对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化。若只是进行了汉字化处理,未达到政策要求的改造标准,就不能享受。

三、软件交付使用后,按期或者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企业销售软件时打包收取的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可享受政策,但软件交付之后,后期单独收取的服务费、培训费等,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553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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